(2017)鄂0202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司其琳娜与被告黄石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其琳娜,黄石兴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793号原告:司其琳娜,在校学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佑全,湖北师范大学教师。被告:黄石兴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宜黄路888号(武黄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775935893.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维胜、刘恋,该公司员工。原告司其琳娜与被告黄石兴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置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司其琳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时应返还的房租款49998.68元,并向原告支付两年的利息9999.7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房租款24999.34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归还前三年应返租金款的违约金17849.52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房租款24999.34元;5、本案诉讼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东方装饰城20号楼2层附2021室房屋,原告当日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370472元。但经原告查明,被告将19.92平方米房屋虚构成29.52平方米进行销售,致使原告购房当年应获租金49998.68元一直未能兑现,而2016、2017年应返还的租金24999.34元原告也未获分文。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起诉,主张判令被告退还多收的购房款150598.37元及支付利息47062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36705.67元等诉讼请求。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就(2016)鄂0202民初163号案件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返还多支付的购房款及支付损失共计160000元。如被告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未向原告足额给付160000元,则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应另行向原告给付违约金。就该案来看,其当事人与本案相同,诉讼请求与本案原告主张的第一项、第三项诉讼请求重叠,而调解书中已对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支付违约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故原告的起诉违反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如原告认为已生效的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应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返租房屋2016年、2017年租金的诉讼请求,经本院查明,原告于2014年1月25日与案外人黄石兴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工贸公司)签订了《东方装饰城产权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该协议对原告将商铺委托兴泰工贸公司经营管理,并获取回报等事项进行约定。兴泰工贸公司与被告兴泰置业公司系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故原告向被告主张2016年、2017年回报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司其琳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邝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