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江西省萍乡市燎原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萍乡市燎原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13民初327号原告:江西省萍乡市燎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萍乡陶瓷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66250615Q。法定代表人:谭芳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运辉,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军,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陶瓷产业基地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544286511。法定代表人:袁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钰,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江西省萍乡市燎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省萍乡市燎原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运辉、宋学军,被告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西省萍乡市燎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代偿的银行借款36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2日被告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向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1000000元,贷款期限6个月,贷款由原告及袁德军为该笔借款提供本金最高额为1000000元的连带责任保证。申请当天黄海村镇银行发放贷款1000000元,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金,利息仅付至2016年6月20日。2016年6月13日黄海村镇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原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湘东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原告的标的款36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被告拒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及理由属实,对于欠款公司会偿还,但目前公司经济困难,需资金回笼后偿还,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无异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2日,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被告、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提供贷款1000000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担保方式为保证,原告及被告法定代表人袁德军自愿为被告上述借款提供本金最高额为1000000元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偿还贷款被诉至法院,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赣0313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0元及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中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西省萍乡市燎原投资有限公司、袁德军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间偿付贷款本息。2017年1月3日,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从作为保证人的原告账户扣划360000元用以偿还被告所欠贷款本息。本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向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为被告该笔贷款代为偿还了360000元,事实清楚,应予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代偿的银行借款36000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3月30日起以代偿款项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省萍乡市燎原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项36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被告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江雪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付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