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谢声海故意伤害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声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102号被执行人:谢声海,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文盲,无业,户籍地为芜湖市,租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谢声海故意伤害罪中,经查,被执行人谢声海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世鸿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董 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