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建军与宋太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建军,宋太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22号原告:郭建军,男,汉族,1972年7月26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宋太生,男,汉族,1961年5月12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向我院请示,该院认为原告系该院干警,该院不宜管辖此案,报请我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指定管辖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青审判员 贾 音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