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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建军与宋太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建军,宋太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22号原告:郭建军,男,汉族,1972年7月26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宋太生,男,汉族,1961年5月12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向我院请示,该院认为原告系该院干警,该院不宜管辖此案,报请我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指定管辖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青审判员  贾 音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