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石士晶与林九万、诸祖林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366号本院2017年6月1日对原告石士晶与被告林九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诸祖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205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7)苏0205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2行中“对石士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本院分别按432元和5400元确认”应补正为“对石士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本院分别按432元和7200元确认;第4页第11行中“营养费5400元”应补正为“营养费1800元;第5页第2-3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60103.83元,扣除已付款10000元,还需给付150103.83元”应补正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59203.83元,扣除已付款10000元,还需给付149203.83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伟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维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