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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8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沭阳县潼阳镇人民政府与江苏杨氏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潼阳镇人民政府,江苏杨氏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059号原告:沭阳县潼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沭阳县潼阳镇潼阳街。法定代表人:张敏,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庄林,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飞,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杨氏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潼阳镇工业区北区B-1、B-2号。法定代表人:杨平华,该公司执行董事。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潼阳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江苏杨氏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潼阳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72元,减半收取59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浏佳书记员  胡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