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4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毅斌与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077号原告:李毅斌,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杰,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成志,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白国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雷,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清洁,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毅斌与被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毅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毅斌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毅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李毅斌负担。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颜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