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马杨鹏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杨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5民特4号申请人:马杨鹏,男,汉族,2003年7月21日出生,住内乡县。法定代理人:刘果(系马杨鹏监护人),女,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锋,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马杨鹏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2011年8月,我母亲杨芝勤痴呆走失,至今无下落。现申请宣告杨芝勤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杨芝勤,女,汉族,1977年3月10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村前营西北48号,原住河南省××××村前营西北48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马杨鹏母亲。1999年10月28日,马保红与杨芝勤登记结婚。2003年7月21日,杨芝勤生育儿子马杨鹏。2011年8月,杨芝勤失踪,至今查无音信。2015年7月27日马保红去世。申请人申请宣告杨芝勤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在河南法制报发出寻找杨芝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芝勤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芝勤下落不明已满4年,直至本院登报公告查寻,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作为杨芝勤的儿子,申请宣告杨芝勤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芝勤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松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传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