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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9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白某与李某、柏某、柏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李某,柏某1,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9执137号申请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李某、柏某1、柏某2。本院在执行白某与李某、柏某1、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629执1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天军审判员  熊启钧审判员  杨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明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