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9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白某与李某、柏某、柏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李某,柏某1,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9执137号申请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李某、柏某1、柏某2。本院在执行白某与李某、柏某1、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629执1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天军审判员 熊启钧审判员 杨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明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