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财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与李辉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辉,刘苏平,赵启林,赵启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22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文双,董事长。被申请人:李辉,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奋斗乡。被申请人:刘苏平,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奋斗乡。被申请人:赵启林,男,1981年2月2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奋斗乡。被申请人:赵启波,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奋斗乡。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辉、刘苏平、赵启林、赵启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黑1124财保1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李辉、刘苏平、赵启林、赵启波名下的银行存款。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辉、刘苏平、赵启林、赵启波已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李辉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860元,该卡号为6212280************;解除冻结刘苏平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5,008元,该卡号为6235160************;解除冻结赵启林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505元,该存折号为720140************;解除冻结赵启波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2,813元,该卡号为6212280************。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