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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4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富民县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云南红森矿业有限公司、云南天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民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红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天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4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富民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永定街88号。注册号:530124000000685。法定代表人:王加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昂敏辉,职工。被执行人:云南红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民县大营正昌花园3-1-202室。组织机构代码:59455058-6。法定代表人:刘彬,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天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富民县枫桥家园2栋。注册号:530124000014202。法定代表人:曾国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民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红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天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登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