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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行申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仰峰与福州市鼓楼区档案局回复意见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行申3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周仰峰,男,汉族,1964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再审申请人周仰峰因诉福州市鼓楼区档案局回复意见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行终字第5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仰峰申请再审称,福州市鼓楼区档案局不仅仅具有档案保管的职权,还是福州市鼓楼区档案管理的行政机关,对福州市鼓楼区的党政机关、企事业���位的档案具有行政监督权和处罚权。申请人2015年10月9日向福州市12345便民呼叫中心投诉举报福州市鼓楼区档案局的违法行为,福州市鼓楼区档案局于2015年10月19日在诉求编号为FZ1510090****投诉举报上的回复,并不是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福建省档案条例》作出的回复意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州市鼓楼区档案局作出的《回复意见》认为,周仰峰投诉事项不在其职责范围内,周仰峰如不服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为应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该《回复意见》系福州市鼓楼区档案局依据申请人周仰峰���投诉举报而作出的信访答复,不影响周仰峰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享有的档案利用权利,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申请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周仰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仰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谢志洪审 判 员  陈锦铨代理审判员  黄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翁云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