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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闫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闫斌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北段西侧1层。法定代表人:贠得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扬,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磊,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斌,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超,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5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以下事实不清,应当进一步查明:本案立案案由和判决案由不一致;债权转让是否履行通知义务;本案上诉人对债权数额有争议,可以追加关广永为本案当事人,进一步对涉及本案的债权债务数额进行核实;认定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法律和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5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阎 鑫审 判 员  崔 君代理审判员  陈改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慧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