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执4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波,徐士珍,黄思锦,江西健君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樟树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中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执4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法定代表人袁小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波,男,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樟树市人,住樟树市临江镇县。被执行人徐士珍,女,汉族,1966年3月29日出生,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黄思锦,男,汉族,1989年12月17日出生,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江西健君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江西樟树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江西中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邓志辉。本院在执行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波、徐士珍、黄思锦、江西健君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樟树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以(2016)赣09执46号、(2016)赣09执46号、(2016)赣09执47号、(2016)赣09执48号、(2016)赣09执49号四个执行案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波在江西中达投资有限公司“万象城”项目35%的股份。现申请执行人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波就涉系列执行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根据双方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黄波以投资江西中达投资有限公司“万象城”项目投资款2800万元抵偿(2016)赣09执46号案全部本金582万元;抵偿(2016)赣09执47号案全部本金485万元;抵偿(2016)赣09执48号案全部本金727.5万元及(2016)赣09执49号案全部本金727.5万元。抵偿(2016)赣09执46号案的278万元利息。二、黄波在江西中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万象城”项目中持有的35%的股份(2800万元)由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享有。三、屏蔽黄思锦、李涛被执行人信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徐茂福审判员 朱 斌审判员 张小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 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