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碶高潮分社、周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碶高潮分社,周剑锋,张丽,徐军,陈雪琴,郑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70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碶高潮分社,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横河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6144111973N。法定代表人李淑燕。被执行人周剑锋,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张丽,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徐军,男,1986年9月8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陈雪琴,女,1985年7月12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郑柯伟,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碶高潮分社与被执行人周剑锋、张丽、徐军、陈雪琴、郑柯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碶高潮分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剑锋、张丽、徐军、陈雪琴、郑柯伟给付93896.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陈雪琴名下银行存款17890元存款已划拨后付给申请人,无车辆信息,周剑锋名下房地产已保全,但有其他银行抵押不宜处置,无工商财产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37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静杰审 判 员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丁适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