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红刚诉张海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刚,张海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728号原告:王红刚,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下西关巷26号。身份证号:142621198310200010。电话:1362357****。被告:张海霞,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绛县安峪镇孙王村人。身份证号:142731198206012421。电话:1883570****。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刚与被告张海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刚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红刚负担。审判员 巨燕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车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