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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红刚诉张海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刚,张海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728号原告:王红刚,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下西关巷26号。身份证号:142621198310200010。电话:1362357****。被告:张海霞,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绛县安峪镇孙王村人。身份证号:142731198206012421。电话:1883570****。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刚与被告张海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刚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红刚负担。审判员  巨燕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车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