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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于素芹与黄宝印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素芹,黄宝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5民初640号原告:于素芹,现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荣,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付(系原告亲友)。被告:黄宝印,现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敬霞(系被告亲友)。原告于素芹与被告黄宝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于素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荣、杨立付,被告黄宝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敬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素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815.54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同村居住。2016年7月28日夜12时许,原告听见有人砸门和叫嚷声,起来开大门见被告酒后穿三角内裤,手持菜刀,往院里冲,骂原告的���子杨立付,并扔菜刀砍人。原告劝阻被告时,被告拽原告头发,挥拳将原告打倒昏迷。原告亲属报警后,警察赶到现场后制止了被告的叫骂。原告伤势严重被120救护车送到隆化县医院治疗14天。现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6815.54元(其中门诊费2935.67元、住院费3879.87元),误工费1800元,护理费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1815.54元。被告黄宝印辩称,2016年7月28日晚10点左右,本人穿着半腿短裤路过原告于素芹家门口,被她家突然冲出来的狗咬伤大腿内侧,情急之下顺手摸起不明物体进行自卫,随后敲开原告家大门,便于解决问题。原告不但不关心本人的伤情,还言语粗暴,抓住本人并用头撞击本人的前胸,本人及时躲避致原告倒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本人被原告家的狗咬伤,回北京后身体不适,无法工作,休息了三个月,造成身体和精神极大伤害,要求原告赔偿本人疫苗费390元,车费3000元,误工费15000元,合计1569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的纠纷,已有公安机关向当事人双方及证人做某某,且已在开庭审理中予以出示,经双方进行了质证,现根据庭审情况确认:2016年7月28日夜11时许,被告黄宝印在家与好友柳春松喝完酒,去本村沟里其父亲家。黄宝印前面走,柳春松在后面跟着。当黄宝印走到杨立付家大门口时,一条狗上来,将黄宝印右大腿根咬伤,黄宝印顺手捡起一把破旧菜刀和一块木板子,边喊边打将狗驱走。随即,黄宝印敲杨立付家大门。原告于素芹将大门打开,黄宝印质问于素芹关于被狗咬伤之事,双方发生争执。柳春松上前拽黄宝印离开,未果,柳春松去本村寻找黄宝印的叔叔黄学礼。原告之子杨立付及妻子出屋,与黄宝印继续争吵。当柳春松与黄学礼来到杨立付家门口,黄学礼到双方争执现场,柳春松未到跟前。后柳春松到跟前看见原告于素芹躺在地上。后原告被120救护车送到隆化县医院。原告入院诊断:1头外伤神经反应,2头皮挫伤,3左胸部、腹壁、骶部软组织挫伤,4左顶叶脑膜瘤,5多发腔隙性脑梗塞伴软化灶。于2016年7月31日办理入院、同年8月12日出院。原告入院前支出医疗费2745.81元,救护车费190元。入院后支出住院费3879.87元。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的损失,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被告被狗咬伤,敲门询问原告家人并无不妥,在与原告发生争吵,柳春松拽其走开,可待天明解决被狗咬一事,而拒走,深夜一人继续留在原告处理论,行为欠妥,对原告倒地受伤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家的狗咬伤被告,是引起纠纷的根本原因,应当减轻被告的部分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情况。原告出院记录记载,诊疗经过是“患者入院后据病史、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明确诊断。予以静点脑细胞营养药物治疗,病情好转要求出院”。原告到医院后,不仅治疗身体损伤,还一并治疗其他疾病,涉治疗疾病的部分不应列入损害赔偿范畴,本院无法详细分清治疗损伤和疾病的各自费用,可依据出院记录的记载确定住院费是用于治疗疾病的,不予保护。入院前在医院急诊科发生的检查、治疗、救护车等费用2935.81元予以确认。另有误工费108元(54元/天×2天),护理费200元(100元/天×2天),伙食补助费100元(50元/天×2天),回家车费50元。合计3393.81元。被告所提出要求原告赔偿被狗咬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宝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于素芹17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负担125元,被告负担1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安岩附页:一、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二、申请执行的期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