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武俊与程大元、吴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俊,程大元,吴加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461号原告:武俊,男,1978年8月8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金德兵,仪征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大元,男,1966年9月3日生,汉族,住高邮市。被告:吴加斌,男,196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高邮市。原告武俊与被告程大元、吴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武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杜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月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