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福安市人民法院、鄢继铿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人民法院,鄢继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住所地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吴世平,院长。被执行人鄢继铿,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和被执行人鄢继铿罚金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40000元罚金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5000元罚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亦未提供相关材料或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曦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彭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灿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