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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华与姜海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姜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90号申请执行人:周华,女,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祥泰花园**栋**单元701门。被执行人:姜海清,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大六道街**号**栋*单元*楼*号。本院在执行周华与姜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04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姜海清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及报告财产。截至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时,该案未执行标的为52927.5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应当调查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依法进行了执行调查。经本院依法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立案审查受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应予执行。本院依法进行的执行调查已经终结,经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执7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贵滨审判员  束超英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