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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春雨与姚红、周熔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雨,姚红,周熔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895号原告:孙春雨,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姚红,男,成年,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周熔熔,女,成年,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孙春雨与被告姚红、周熔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孙春雨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雨撤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原告孙春雨负担。审判员  谢天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荣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