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春雨与姚红、周熔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雨,姚红,周熔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895号原告:孙春雨,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姚红,男,成年,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周熔熔,女,成年,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孙春雨与被告姚红、周熔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孙春雨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雨撤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原告孙春雨负担。审判员 谢天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荣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