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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平舆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中仁罚金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舆县人民法院,李中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363号申请人平舆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平舆县东皇大道193号。被执行人李中仁,女,汉族,1943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李寨镇。关于平舆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中仁罚金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1)平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中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罚金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进行了四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成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