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东涛与彭中涛、崔陆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涛,彭中涛,崔陆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723号原告王东涛,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红兵,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中涛,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崔陆义,男,成年,汉族,住范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建设路徐庄*号房屋。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审理原告王东涛诉被告彭中涛、崔陆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东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东涛负担。审 判 长 褚文铭人民陪审员 李功玉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耀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