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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6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孔秀英诉被告李雪梅、刘立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秀英,李雪梅,刘立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250号原告:孔秀英,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李雪梅,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被告:刘立楠,女,1999年1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秀英诉被告李雪梅、刘立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孔秀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秀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秋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