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6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孔秀英诉被告李雪梅、刘立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秀英,李雪梅,刘立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250号原告:孔秀英,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李雪梅,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被告:刘立楠,女,1999年1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秀英诉被告李雪梅、刘立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孔秀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秀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秋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