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执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雪珍、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珍,于XX,付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400号申请执行人:王雪珍,女,1964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于XX,男,1956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付淑娟,女,1959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雪珍与被执行人于XX、付淑娟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5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石成理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