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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5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英标、李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英标,李少华,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英标,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少华,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书,广东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烨涛,广东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林,女,1973年12月16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见友,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英标、李少华因与被上诉人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两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英标、李少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