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执4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韩龙、孔令硕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龙,孔令硕,安徽辉煌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4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龙,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孔令硕,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安徽辉煌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桂林镇新管村1幢,组织机构代码79187932-1。法定代表人:沈凤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韩龙与孔令硕、安徽辉煌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孔令硕、被执行人安徽辉煌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清偿股权转让款及贷款600万元,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孔令硕、被执行人安徽辉煌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以(2015)歙民二初字第001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孔令硕的合肥市包河区望湖城美圣路399号桂香居福桂苑商业110、210及210上室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孔令硕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望湖城美圣路399号桂香居福桂苑商业110、210及210上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声 润审 判 员 叶 剑 峰代理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发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