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2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延伍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延伍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53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延伍,男,汉族,1976年5月2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延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洪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延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程延伍酒后驾驶黑AS72**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阳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程延伍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13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被告人程延伍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延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及驾驶证查询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程延伍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延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程延伍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延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已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苗世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凌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