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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庆寿与吴林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寿,吴林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471号原告:陈庆寿,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洪花,青岛李沧铭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学恭,青岛李沧铭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吴林玉,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陈庆寿与被告吴林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后被告还款14万元,剩余11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均无法送达,原告也未于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或确切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庆寿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7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关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任 臻书 记 员  刘源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