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文明与李庆雪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明,李庆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419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明,女,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李庆雪,男,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文明与被执行人李庆雪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庆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文明经济损失5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文明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李庆雪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在农行长春富锋支行6228480530776580116,有余额79.33元,予以冻结;在农行平乡河古庙支��6228481251593659616,有余额346.56元,予以冻结,其余银行无存款信息、其名下无车辆、房产、土地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已对被执行人李庆雪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李庆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四)款,已将被执行人李庆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伟 超执行员 郭���立执行员 李 长 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佳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