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民辖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唐晓阳、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本仙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晓阳,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本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辖终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晓阳,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中段211号。法定代表人:侯朝友,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本仙,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上诉人唐晓阳、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本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3民初28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唐晓阳、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晓阳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恩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辖区内。恩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3民初287号之一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甘本仙与唐晓阳签订的《土建工程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承包“恩(阳)玉(山)路一标段滑坡处理工程”,其合作协议的履行地点在巴中市恩阳区辖区内,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唐晓阳、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审 判 员 杨璐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龚永梅书 记 员 赵灿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