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郑在琼与会东县钓鱼岛酒楼、彭兴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在琼,会东县钓鱼岛酒楼,彭兴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823号原告:郑在琼,女。被告:会东县钓鱼岛酒楼,住所地:会东县蜀锦路。法定代表人:钟子燕,职务:经理。被告:彭兴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在琼诉被告会东县钓鱼岛酒楼、彭兴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在琼于2017年6月19日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在琼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判长 罗海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