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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4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纳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岛生万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纳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岛生万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唐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4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纳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广场公寓6-1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5219636E。法定代表人:韩成锁,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岛生万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与靶场路交叉口星光天地综合楼第8层商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00001008512。法定代表人:金太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唐璐,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安徽纳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岛生万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唐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7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金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