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0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龙与欧荣泽、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龙,欧荣泽,郑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881号原告:孙龙,男,汉族。被告:欧荣泽,男,,汉族,住盱眙县。被告:郑忠,男,,汉族,住盱眙县。原告孙龙与被告欧荣泽、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孙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龙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