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广先、邵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广先,邵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广先,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邵宗华,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滩里镇富管营村。本院在执行郭广先与邵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文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