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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行、陈中堂等与陈震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行,陈中堂,陈震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1668号原告林行,男,1966年1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告陈中堂,男,1957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苏冬冬、董丹丹(实习),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震宇,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原告林行、陈中堂诉被告陈震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查明长垣县南蒲办事处北孔庄村公安户籍中没有姓名叫陈震宇的居民。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林行、陈中堂提起诉讼要求长垣县南蒲办事处北孔庄村的陈震宇给付其劳务费,经本院查明该村户籍中没有姓名叫陈震宇的居民,故林行、陈中堂提起诉讼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已经作出受理决定,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行、陈中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利军审 判 员  苑书昌人民陪审员  顿秋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梦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