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行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苏江义与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江义,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湘05行终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江义,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民族路一巷45号。法定代表人肖建华,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廖继东,该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上诉人苏江义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以下简称大祥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7)湘0503行初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苏江义以其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为由,多次进京上访。2016年12月17日,苏江义乘火车从邵阳到达北京上访,同年12月19日其在中南海周边走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分局)查获并予以训诫。同年12月22日,苏江义被邵阳市大祥区九十亭社区接访干部接回。大祥公安分局接警后,依法履行了询问、送达及执行等程序,于当日作出大公(东)决字[2016]第147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苏江义行政拘留5日。苏江义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大祥公安分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300元。原审认为,原告苏江义以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为由,前往北京中南海地区上访,违反了《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关于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的规定。大祥公安分局经调查后,根据对苏江义的询问笔录、训诫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苏江义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的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并对其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另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大祥公安分局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大祥公安分局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苏江义诉请的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请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了苏江义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苏江义上诉称,上诉人没有进行非法上访,也未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上诉人大祥公安分局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违法。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及撤销大祥公安分局作出的大公(东)决字[2016]第147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令被上诉人大祥公安分局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6500元。被上诉人大祥公安分局辩称,上诉人苏江义因房屋拆迁问题多次进京上访。2016年12月19日,苏江义在中南海地区上访时被西城分局民警查获,并对其进行了训诫。苏江义的行为扰乱了中南海地区的公共秩序,具有治安违法性。被上诉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依法对苏江义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合法。原审采信证据准确,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在二审过程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大祥公安分局对上诉人苏江义作出的大公(东)决字[2016]第147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及大祥公安分局是否应对苏江义提出的赔偿请求承担责任。本案中,上诉人苏江义以信访方式表达诉求,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和许可的方式依法进行,且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其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违反了《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扰乱正常信访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具有治安违法性。大祥公安分局在接警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苏江义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合法。另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大祥公安分局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苏江义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苏江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俊 刚代理审判员 黄 先 智代理审判员 ��李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嘉 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