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曾灵与沈原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灵,沈原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2019号申请执行人曾灵,男,汉族,1977年12月4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沈原曲,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于立案执行曾灵与沈原曲装饰装修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02执14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4585元,承担执行费118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458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