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守金、陈立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守金,陈立华,当阳市河溶镇前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守金,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当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兵,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华,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当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第三人:当阳市河溶镇前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当阳市河溶镇前英村。负责人:陈松柏,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毛,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陈守金因与被上诉人陈立华、原审第三人当阳市河溶镇前英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当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守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兵、被上诉人陈立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当阳市河溶镇前英村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当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当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守金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审 判 长 唐 兆 勇审 判 员 审判员肖小月审 判 员 审判员赵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张 源书 记 员 余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