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某良、某依、陈某警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警,某良,某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867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陈某警,男。2016年9月7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 被告人某良,男。 上述两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某依,男。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警、某良、某依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陈某警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某良、某依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均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警、某良、某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陈某警、某良、某依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当,本院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某警、某良、某依具有认罪态度好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警协助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某良,具有立功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警的前科劣迹,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某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某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执行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硕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