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天喜与韩江敏、陈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喜,韩江敏,陈安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650号原告:王天喜,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告:韩江敏,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陈安庆,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告王天喜与被告韩江敏、被告陈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王天喜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天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郭 阳人民陪审员 王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牛钇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