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3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铁梅与薛丛玲、姚俊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铁梅,薛丛玲,姚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9号之五申请人:赵铁梅,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薛丛玲,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姚俊涛,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赵铁梅申请执行薛丛玲、姚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薛丛玲、姚俊涛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铁梅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保全费、诉讼费及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511000元,现申请人赵铁梅提出申请,申请暂撤销执行。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期限内再次提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赵铁梅申请执行薛丛玲、姚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爱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