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2301周雪英与邓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英,邓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30原告:周雪英,女,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被告:邓丽华,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原告周雪英诉被告邓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周雪英负担。审 判 长 周伟旗代理审判员 吕金星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