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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2301周雪英与邓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英,邓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30原告:周雪英,女,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被告:邓丽华,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原告周雪英诉被告邓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周雪英负担。审 判 长  周伟旗代理审判员  吕金星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