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执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文婷与被执行人乔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婷,乔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马文婷,女。被执行人:乔鑫,男。申请执行人马文婷与被执行人乔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6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00.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马文婷并未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6年6月19日其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4执12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徐 炜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