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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晓春与李振尧、李章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春,李振尧,李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905号原告刘晓春,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振尧,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李章红,陕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春与被告李振尧、李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春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晓春承担。审判员  田晓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闵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