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02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彭国强与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国强,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彭国强。被执行人: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鹤洲北路火车站广场。法定代表人:谢永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彭国强与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国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132.4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长青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蒲春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