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胡祖国与被告四川翔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祖国,四川翔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975号原告:胡祖国,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武,遂宁市船山区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翔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法定代表人:祁春萍。原告胡祖国与被告四川翔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胡祖国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胡祖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祖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6元,由原告胡祖国负担。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