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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敏、刘志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敏,刘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89号申请执行人:黄敏,女,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工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刘志宏,男,1966年7月29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医生,住安徽省凤台县。黄敏申请执行刘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额106000元,并于立案之日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也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3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悦审 判 员  胡文景代理审判员  尹良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