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执10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明瑞和崔剑、姜海波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瑞,崔剑,姜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3执10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明瑞,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崔剑、姜海波,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崔剑、姜海波在开鲁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20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殷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