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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熊军与罗阿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军,罗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熊军,男,生于1956年4月16日,苗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罗阿新,男,生于1960年4月30日,哈尼族,个体户,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申请执行人熊军与被执行人罗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熊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6)云0802民初20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罗阿新向申请执行人熊军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申请执行费2149.00元。经查,被执行人罗阿新无财产可提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何春玲审判员 徐元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伟 来源: